涉黑犯罪集团是指个人或组织一起行动的犯罪团伙,其黑色犯罪活动涉及暴力、犯罪活动、金融诈骗、诈骗、非法拍卖、非法投资和敲诈勒索等故意犯罪行为。因此涉黑犯罪集团是一般性犯罪和黑色犯罪的混合体,这些犯罪活动产生的利润很高,危害性很大,而且往往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次,涉及的人员构成也不同。黑社会团伙通常由一些社会底层人员组成,他们能够获取利益和资源的途径有限,因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资金和资源。
相比之下,涉黑犯罪集团往往由财富、权力和影响力集中的人组成,由于他们可以访问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因此可以从违法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利润。另外,涉及的犯罪行为也不同。黑社会团伙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一些小额的违法行为上,例如敲诈勒索、雇佣和赌博。相比之下,涉黑犯罪集团更多的是涉及高额利润的非法活动,例如黑龙江案、顺德会议案等,几亿甚至上十亿的涉案金额多见于涉黑犯罪集团的案件中。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一般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涉黑犯罪集团和黑社会团伙的区别在哪等知识,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并有一定的组织势力甚至存在保护伞,而涉黑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大多比较单一,组织参加黑社会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