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属于侵吞公款或者官员窃取公款的行为,通俗的讲,就是指公职人员在管理财政资金或者经营经济活动过程中,将公款用于浪费、非法获取或者挪用等行为,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施行职务行为期间,根据单位规定的职权范围,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包括犯罪成份“大量”和“犯罪性质”这两项要件。“大量”定义要求公款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数额以上,“犯罪性质”是指公款挪用,即挪用国家、集体经济收支的资金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拖欠他人的款项。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成份仅包括“犯罪性质”。它要求职权人员在施行职务行为时,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利益的行为,从而发生损失。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从事任何收受财物的行为,从而侵害公权以及大众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超越正当职责范围、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两者区别的最根本的在于涉及到的物质性恩赐不同:贪污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收受财物,而滥用职权则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权力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双方同时存在的,可同时被起诉,但个别情况下,仅有贪污或仅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只能被按其一处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