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伤情鉴定是指对被害人的伤势程度和原因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伤情鉴定对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行责任和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进行伤情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伤情鉴定的结论不仅能够对被害人受伤的程度和原因作出科学准确的说明,也能够为法院判断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提供依据。同时,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请律师提出反驳或者对伤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总之,伤情鉴定在刑事辩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帮助法院准确分析案件,判断被告人的罪行责任和作出相应的量刑决定,也能够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因此,伤情鉴定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应用。
伤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被害人不作伤情鉴定,就意味着公安局不会立案。法院也就不能依据伤情鉴定作出判决。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鉴定是轻伤或重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追究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论处。